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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维权案件中有哪些证据是有期限的?

已有 205 次阅读  2019-01-25 10:21

专利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一样,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其证据时效与其他一般民事案件证据时效基本是一致的。关于证据的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举证的期限:是指当事人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

1可以由当事人协商,

2.法院确定举证期限

二、证据交换的时限

1、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提举新证据的时限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四、专利案件,对于以下关键证据要特别注意相关证据期限:

1.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内容

2.专利登记簿副本:是表明专利即时的法律状态的证明。

3.知识产权局年费收据:专利授权后,每年需要交纳专利年费才能维持专利权有效,该证据证明权利有效持续性

4.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检索报告:这是一种较权威的专利质量评价

5.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自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经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申请人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能超过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的维持有效部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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