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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法律关于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是怎么规定的?

已有 144 次阅读  2018-12-15 22:20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法》中的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并要向相对人作出的,如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的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了追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

  北京婚姻律师说到追认权是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即被代理人既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明确地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就应该由行为人来承担解除合同后是否应当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可以有分别不同的几种情况: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有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一般情况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3、一方当事人因他方根本违约或者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而解除合同的,如解除合同只是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反合同而遭受到的损失;解除合同如果溯及既往的话,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或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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