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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征收拆迁中,有三条原则是雷打不动的

已有 11 次阅读  2022-11-27 13:31

  我们经常说,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不仅仅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且还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因此,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地拆迁除了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相关权利之外,还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拆迁律师咨询的其他知识和内容也可以到网站具体了解一下,我们是领域内专业的企业平台,欢迎您的关注和了解!


  可是,近日有老百姓通过平台咨询我们律师说,自己家的土地因修路被占了,但是没有给予任何的补偿要怎么办?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也就是说,如果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关部门是可以征收农民的土地和国有土地的。不过,征收集体土地的,必须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国有土地的,需要按时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奖励费等。

  所以,实践中,如果有征收方占用自家土地和房屋后,就是不给予任何的征收补偿,那则违反了上述的法律规定,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事实上,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权益,所以老百姓一定要记住以下几点,避免自己在征地拆迁中吃亏

  1、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

  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经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因此,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如果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未协商成功,且达成协议,或是未作出补偿决定的话,那么征收方则是不能实施征收的,被征收人也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或房屋。

  实践中,倘若征收方强迫自己交出土地或房屋,甚至强拆,那被征收人可以直接报警。

  2、禁止任何形式的逼迁、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换句话说就是,就算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只要补偿安置没有真正地落实到位,征收方就不能采取断水、断电,甚至强拆等行为逼迫被征收人搬迁,否则强拆行为仍然是违法的,被征收人仍然可以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3、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原有的生活水平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所以,实践中,如果征收补偿远远低于上述两个原则,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可以先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但是在拒绝签订协议后,建议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争取自己应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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